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09号
原告何某甲,男,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乙,男,成年,汉族。
案由:赡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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