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小粉与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0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有才,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君山,焦作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粉诉被告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小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小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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