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新平与王凹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0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郇初字第149号

原告雍新平,男,1976年4月26日生。

被告王凹斗,又名王洼斗,男,1948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新平诉被告王凹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新平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雍新平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张朝礼

人民陪审员  常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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