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郇初字第149号
原告雍新平,男,1976年4月26日生。
被告王凹斗,又名王洼斗,男,1948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新平诉被告王凹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新平于2014年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雍新平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张朝礼
人民陪审员 常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