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东初字第00212-1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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