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赵某某与杨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40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5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46年12月15日生。

原告赵某某,女,1947年10月15日生。

被告杨某甲,男,1976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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