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少民初字第8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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