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7号
原告薛万辉,男,1991年10月20日生。
被告葛学文,男,199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辉诉被告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万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万辉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7号
原告薛万辉,男,1991年10月20日生。
被告葛学文,男,199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辉诉被告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万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万辉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