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号

原告武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生。

被告黄某某,女,1979年11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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