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葡萄与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郜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9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王葡萄,女,1964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大中,男,1957年10月1日生。
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郜胜利,男,1973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邵成,博爱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葡萄诉被告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郜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葡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葡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葡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全清
审判员  马继森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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