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祁跃进,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梁玉喜,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跃进诉被告梁玉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