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云初字第20号
原告陆存堂,男,1933年9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小九,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小游,男,1964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小窝,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存堂诉被告陆小游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调解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存堂撤回对被告陆小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