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重字第2号
原告姬广跃,男,1960年3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体会,男,1963年3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天祥,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全占,男,1966年3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原军平、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广跃诉被告刘体会,第三人王全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广跃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广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姬广跃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张朝礼
人民陪审员 常长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