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李玉玲、司新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金初字第1号

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址:修武县新兴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蒋矩升,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三忠,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系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玲,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司新鲜,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李玉玲、司新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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