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77号
原告孟秋萍,女,1967年8月9日出生。
被告赵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秋萍与被告赵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秋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秋萍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秋萍负担。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程祥焱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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