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领全与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29号

原告薛领全,男,1968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新宏,又名李小三,男,1970年10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领全诉被告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领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领全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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