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修武县西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祝,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小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建中,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武装部诉被告郭小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以证据暂时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