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孙旺妮、张泉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云初第158号

原告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小保,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佩民,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旺妮,又名孙瑞贤,男,1957年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修武县郇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泉安,男,1961年8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旺妮、张泉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孙旺妮、张泉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潘康德

审 判 员  高国杰

人民陪审员  逯玉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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