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与钱晓辉、张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33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30号
原告李文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张杨杨,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钱晓辉、张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钱晓辉、张杨杨。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钱晓辉、张杨杨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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