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诈骗案

2016-07-08 20:08
张树林诈骗案
提交日期:2013-08-09 17:57:37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07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树林,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林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会领、唐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林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丁有改、许汝祥、张文学、丁其本、汤金斗、张文书现金各5500元。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徐春贵、张委、许书亮、丁奇田现金各3000元。

3、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李广乱现金8000元。

4、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许如金现金2500元。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许雨恩现金2000元。

6、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张保印现金4000元。

7、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丁奇公现金43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到条、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张××、 狄×的证言;被害人丁有改、徐春贵、张委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树林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丁有改、许汝祥、张文学、丁其本、汤金斗、张文书现金各5500元。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徐春贵、张委、许书亮、丁奇田现金各3000元。

3、2012年7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李广乱现金8000元。

4、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许如金现金2500元。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许雨恩现金2000元。

6、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张保印现金4000元。

7、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树林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老年证、低保卡及工资卡为由骗取封丘县应举镇丁寨村村民丁奇公现金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树林所诈骗数额共计6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树林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树林无犯罪前科、劣迹。

3、收到条及受害人谅解内容

证明被骗款全部退还受害人情况及受害人并对被告人谅解。

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被扣押物品及发还的物品情况

5、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张树林出事后才知道其子张树林诈骗他人钱的事,并退还丁寨村被骗的所有人的钱。

6、被害人丁有改、徐春贵、张委等人的陈述

陈述了张树林谎称是其在纪检委上班,能够帮助办理老年证,考虑到许雨恩和张树林有亲戚关系,许雨恩及其爱人、许如金、丁有改及其爱人将钱交给丁奇公,在许雨恩家,由丁奇公将钱转给张树林的事情经过。其中:张委证明被骗3000元,许书亮证明被骗3000元,李广乱证明被骗8000元,许汝祥证明被骗5500元,汤金斗证明被骗5500元,丁奇田证明被骗3000元,丁其本证明被骗5500元,丁有改证明被骗5500元,徐春贵证明被骗3000元,张文学证明被骗5500元,张文书证明被骗5500元,许如金证明被骗2500元,许雨恩证明被骗2000元,张保印证明被骗4000元,丁奇公证明被骗4300元的事情经过。

7、被告人张树林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其谎称是封丘县纪检委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系给人办老年卡为由,骗取丁寨村村民丁奇公、丁有改等人钱共计60000多元,后用20000余元在新乡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吉利自由舰轿车,剩下的钱花在吃喝玩乐上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林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怀 勇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二0一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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