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48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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