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学与刘志奎、李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17:34:28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固民初字第1524号 |
原告黄士学,男,1971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奎(又名刘军),男,1969年1月26日生。 被告李少侠(又名李少霞),女,1969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航运公司驻地。 原告黄士学诉被告刘志奎、李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士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被告李少侠的委托代理人胡玉云和刘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士学诉称,二被告欠我款81000元至今未付。为此,我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8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志奎未作答辩。 被告李少侠辩称,刘志奎借的这笔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被告已于2007年离婚,该款应由刘志奎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志奎于2010年7月18日经原告黄士学担保借竹刚(又名竹学刚)款26000元,后该笔借款由原告黄士学代为被告刘志奎全部偿还给了竹刚,2011年腊月原告黄士学亦借给被告刘志奎款,上述款项经双方结算,被告刘志奎共欠原告黄士学款81000元,并由二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给原告黄士学出具欠条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被告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登记离婚,2009年8月11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黄士学持二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要求二被告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少侠称刘志奎借此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被告已于2007年离婚,该笔借款应由刘志奎偿还,因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志奎、李少侠欠原告黄士学款8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刘志奎、李少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刘志奎、李少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825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永 革 审 判 员 吕 品 审 判 员 程 东 升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 铭(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