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三虎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8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70号

原告耿三虎,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兴华,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丹,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了原告耿三虎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丹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三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冬霞

审判员  王娟娟

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燕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