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小雪、张双河与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8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司小雪,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
原告张双河,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
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兴路1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小雪、张双河诉项被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小雪、张双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小雪、张双河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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