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顺利诉被告柳翠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8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牛顺利,男,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柳翠娥,女,汉族,5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顺利诉被告柳翠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顺利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顺利撤回对被告柳翠娥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牛顺利承担。
代理审判员  程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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