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宪彬,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居成,男,1963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彬诉被告胡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贾若男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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