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杨明贤,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待王村,组织机构代码57100922-8。
法定代表人冯保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明贤诉被告焦作固邦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贤撤回起诉。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明贤承担。
审 判 长 聂 瑶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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