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一初字第935-1号
原告王璐,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勇、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梅,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王雨婷,女,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璐平,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诉被告王艳梅、王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璐撤回对被告王艳梅、王雨婷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60元,减半收取为368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200元,由原告王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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