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小花诉被告王红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7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6号
原告吕小花,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王红庆,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花诉被告王红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小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吕小花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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