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明与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3:26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明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山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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