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82号
原告张新平,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张天顺,男,汉族,现年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平诉被告张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程明
人民陪审员 田 培 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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