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汝清诉被告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刘汝清,女,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
被告宋文孝,男,汉族,约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清诉被告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汝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汝清撤回对被告宋文孝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95元,由原告刘汝清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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