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贵某某,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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