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飞与李鑫、杨爱英、李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3:24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飞,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鑫,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爱英,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龙龙与被执行人李鑫、杨爱英、李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晓华
审判员  侯 轶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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