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王魁只,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岗只,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魁只与被执行人崔岗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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