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霞与冯亮、肖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3:23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亮,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玉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冯亮、肖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