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故意伤害案

2016-07-08 20:08
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故意伤害案
提交日期:2013-08-09 17:33:30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封刑初字第044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清花,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毕业,农民。系被害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小朋,曾用名刘朋辉,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刘功之子。(与赵清花系母子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朋,曾用名刘朋辉,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刘功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芳,曾用名刘招弟,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功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霞,曾用名刘朋燕,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刘功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连,曾用名刘复莲,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功之女。

诉讼代理人冯洪涛、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清玉,女,192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系被害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与刘清玉母子关系。

被告人刘进才,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4年1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4年2月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994年2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1994年4月16日移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4年5月13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8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0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10月2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撒国亮。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进宝,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4年1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4年2月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2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1994年4月16日移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4年5月13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5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洪鹏,(曾用名周王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4年1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4年2月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94年2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1994年4月16日移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4年5月13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4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5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进德,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被收容审查。1994年1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4年2月6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94年2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1994年4月16日移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4年5月13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994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4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5月1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5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封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芳、王建霞、王小连、王小朋、刘清玉;被告人刘进才、周洪鹏、刘进德、刘进宝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清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朋、刘清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王建芳、王建霞、王小连、王小朋、诉讼代理人冯洪涛、郭建华、被告人刘进才及其辩护人撒国亮、被告人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1月14日夜,封丘县鲁岗乡和寨村刘功将本村刘义家猪圈、牛棚点燃后跑至被告人刘进德家,在刘进德家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德、刘进宝、周洪鹏用木棍对刘功进行殴打,后刘进德等人用绳捆住刘功双腿将其拖至本村街里十字路口,再次对刘功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刘进德、刘进宝等人将刘功拖至本村南地场里,致使刘功于次日凌晨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功系被他人用棍棒和尖端较钝的锐器多次打击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收容审查相关书证;法医尸检记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刘××、刘××、刘××、李××证言;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德、刘进宝、周洪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清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若被告人庭下兑现民事赔偿数额,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从轻作出有罪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的行为恶劣,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要求从重判处;民事部分,庭审中要求支付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要求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

被告人刘进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该案的发生与受害人的过错有关;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的受伤及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关于量刑:建议适用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被告人刘进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洪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进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4日夜,封丘县鲁岗乡和寨村刘功将本村刘义家猪圈、牛棚点燃后跑至被告人刘进德家,在刘进德家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德、刘进宝、周洪鹏用木棍对刘功进行殴打,后刘进德等人用绳捆住刘功双腿将其拖至本村街里十字路口,再次对刘功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刘进德、刘进宝等人将刘功拖至本村南地场里,致使刘功于次日凌晨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功系被他人用棍棒和尖端较钝的锐器多次打击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进才的供述

1994年元月15日在和寨村供述:元月14日夜里大概12点多钟,我才睡觉,刘进军来敲门,说俺老院着火了,门窗都被砸了。我就穿好衣服步行去老院,看见靠北墙牛棚及猪圈棚都着大火。东屋及南屋的门窗玻璃、门都被砸毁,俺村的刘功手里拿着抓勾在院里站着,嘴里边骂,过会,我大哥和二哥都来了,刘功看见了他俩,就拿抓勾跳过院门北边的墙去追打他俩。我这时就跳墙将烧毁的三轮车从车棚拉出来,刘功又拿着抓勾往院里来了,站在院墙外,我就手拿个一米多长,有铁锨把粗的棍跳过院墙撵他走,这时,我俩哥手拿着铁锨来了。刘功拿着抓勾打我,我就拿棍照他手里的抓勾打了一下,将抓勾打掉了,我又照他腿上打了一棍。我看见我俩哥拿着铁锨去打刘功了,具体打的什么地方不清楚。然后刘功朝北跑了。我们三个就救火了。1994年元月15日在封丘县公安局供述:当时刘功跑到了刘进德家,我救火之后,就去了刘进德家,去时看见刘进德、刘进宝、周王顺、周振安他们几个都拿着棍在刘进德家南屋西墙边往刘功身上捣。我到跟顺手拿了个棍朝刘功身上打了几下。停了一会,刘进德、刘进宝和我就用绳绑住刘功的双腿把他拉到南北街上了。这时我用棍照刘功身上又打了几下后就回家将没有灭的火泼灭。在南北街上,刘功嘴里还骂列。没有看见是谁把刘功拉到场里的。后来我在我家院里听见街上人说刘功死了。1994年2月17日供述:94年元月15夜二、三点,我拿着有铁锨把粗的棍和刘进宝、刘进德、周王顺打刘功了,因为刘功点我妈那院的房了,把猪也烧死了,棍扔了。1994年4月2日供述:因为刘功把我妈那院的房子点火,我就和我俩哥撵刘功,后来刘功跑到了刘进德家,我妈那院的火快灭时,我就去了刘进德家,去到时看见,刘功在刘进德家西屋南山棚下边,刘进宝、刘进德、周王顺拿棍正在打刘功,刘功在棚下边躺,还边骂,我用棍照刘功身上打了几下。刘功一直在地上躺着,刘进德说不能让他在这,弄个绳拉出来吧,刘进德找条绳,我和刘进德俺俩捆住刘功的脚,刘进宝接住绳和刘进德他俩往街里拉的,这时刘功的腿还会动,他俩拉,我们好多人在后边跟着,拉街里后,街里人都不愿意放那,我回我妈那院了。后来把刘功拉到了南地,具体拉哪我不知道。打刘功用的棍是我从刘进德家拿的,有铁锨把粗。1994年6月6日供述:我除了用棍打他,没有用其他东西打。我也没有见其他人用除了棍以外的东西打。我见刘功时,他手里拿了个抓勾。

2、被告人刘进宝的供述

1994年元月15日供述:昨天夜里两点多周振安两口吆喝救火,我也起来去刘义家救火,后来听说他去我哥家了,到我哥刘进德家看见刘功往外跑到小屋里,刘进才正拿住棍打他,我和刘进德、周王顺也用棍捣他,刘进才用棍朝刘功腿上、身上、头上乱打,他打的最狠、最厉害。我也朝他左腿和脚脖捣了两下。我打过他之后他还不出来,刘进德找了个绳,俺俩绑住他的两条腿,把他拉出来。我和刘进德把他拉到村南麦场里了。1994年2月17日供述:1994年元月15日夜里约两点,我用棍打刘功了,还有刘进才、周王顺也打了,天明我去场里见刘功死了。1994年4月1日供述:我去刘进德家时,看到刘进才、周王顺手里各拿木棍正打刘功,刘功已倒在刘进德家菜棚里,刘进德不让打了,找了个绳把他拉出来,当时刘功的腿已经不会动。刘进德没打刘功,我用棍捣他了。我和刘进德、刘进士、李加条把刘功拉到场里,把绳解开就走了。1994年10月8日供述:打过刘功之后把他拉到他家西边的场里了。开始打过在街里放,群众不愿意,又拉场里了。没有往封曹公路上拉。除了我们几个不知道还有谁打了,夜里看不清。没有见有人用砖头砸他。李家军和刘进士没有打,拉了。1994年10月17日供述:去刘义家救火时,见周洪良、周王顺、黄廷民、李家普、周振海在,不记得见刘义,刘义在屋里,在院里我记不清。没有见谁拿抓勾、粪叉这样的凶器。

2011年4月15日和4月26日供述:具体哪一年那一天记不清,大概十七、八年前农历腊月的一天夜里大概2-3点的时候,我在家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喊救火,我就起床提着水桶救火,刘义家的猪棚着火了,在救火的过程中,不知是谁喊说,傻子刘功跑进我哥刘进德家了,我就放下水桶,拿一根大拇指粗一米来长的木棍,进了我哥刘进德家,在我哥菜窖里我见几个人在打刘功,我过去用木棍捣了刘功几下,具体我也不知道捣着刘功哪个地方,过不大会我们几个就将刘功从菜窖里抬出来,我是抬刘功的胳膊,我记得有刘进德、刘进才、周洪鹏我们四个抬了,其他还有人抬,我记不清都有谁,我们将刘功抬到街里十字路口处,在十字路口处又有几个人打刘功了,我记得有刘进才,其他记不清了。在十字路口处打刘功也是不大会,我们几个抬胳膊、抬腿将刘功抬到村前南地打麦场里,将刘功扔到场里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听说刘功死在场里了。

3、 被告人周洪鹏的供述

1994年元月15日供述:昨天夜里,刘功半夜叫我家门我没有开,后来听见吆喝救火,我出来了。看见刘义家着火 ,有几个人在打刘功,刘功手里拿着抓勾,我上跟,随手拿个木棍夯了他两下,他往刘进德家跑了。我去救火了,一会我去了刘进德家,刘进军、周振安俺三一边站着,刘进才他几个可能打了。后来刘进德、刘进宝把刘功拉到街上了。1994年2月17日供述:看见刘进才打刘功了,其他人谁打没有见。我用比铁锨把细的棍打的。我打时刘功还没有死,后来跑到刘进德家,他们又打了。1994年4月5日供述:元月15日晚上二、三点,我和俺哥在我父亲家说话,听见街里有人喊救火,我拿棍去救火了,到刘义家看见刘进才和他俩哥手里各拿住东西从院里往外撵刘功,刘功手里还拿着抓勾,我去到跟用棍夯了刘功胳膊一下,刘进才把刘功的抓勾夯掉了,刘功往南跑到了刘进德家,我去救火了。救过火后我拿着有一米来长、没有铁锨把粗的棍去了刘进德家,看见刘进德、刘进宝、刘进才、周振安都在刘进德家菜棚里,正准备往外拉刘功,我站在刘进德家门口,刘进才叫我搭把手,我说我不敢往里进,我和周振安在一块站,我看见刘进宝、刘进德用绳绑住刘功的脚脖往外拉,刘进才从我手里要过来棍照刘功的腿上又夯了几下,我们一边往外拉,刘功一边骂,拉到街里,都不愿意,后来又往场里拉,都谁拉的,不知道。我去到刘进德家,在棚下边除了刘进才别的没有看见谁打。1994年4月13日供述:刘进成、刘进峰、刘进才都拿住棍往外撵刘功,刘功手里还拿着抓钩,他看到我,还拿抓钩夯我,我拿棍打到刘功的胳膊上,随后刘进才又打他一棍,把抓钩打到地下了,刘功往南跑了,我提水救火,救过火,我又去刘进德家。我去刘义家时,看见他三个儿子都手里拿有东西,夯刘功,刘功拿有抓钩,夯住往外走。1994年6月6日供述:除了棍打刘功,没有用其他工具,也没有见其他人用别的工具打刘功。1994年10月19日供述:去刘义家救火时没有看见刘义,就见刘进才兄弟三人都拿着工具从院子里撵刘功。刘功手里拿个抓勾,是刘义家的。刘进才拿个红缨枪,是刘功拿去的,他俩哥手里拿的什么记不清了。

4、 被告人刘进德的供述

1994年元月15日供述:元月14日夜,正在家睡觉时,妻子叫我说俺婶叫我,还说六妞在街里,我看到刘义家着火了,救火时,听到有人喊六妞跑我家了,我就让他走,他不走,我就去叫刘进宝,我俩一人拉着一只胳膊往南地场里拉了,我们走时他还在骂。1994年元月20日供述:元月14日夜,正在睡觉时,刘进军的母亲叫我起来说俺村的刘功在街里闹事,我出门一看,刘义家着火了,我就提水救火了,当时救火的人很多,刘功手里拿着抓勾在街上乱窜,后来有人说刘功去我家了,我就回家了,一看刘功在我家西屋南山的白菜棚里,我顺手从家里拿了一个桐木棍照刘功身上打了几棍。当时手里拿棍打的还有刘进才、刘进宝、周王顺,打过之后,刘功嘴里还边骂,我就和刘进宝用绳绑住他的双腿往外拉到了门口南北街上,他还在骂,我和刘进宝把他拉到南地麦场。1994年2月17日供述:1994年元月15日夜,大约三四点钟,我用铁锨把粗的桐木棍和刘进才、刘进宝、周王顺打刘功了,棍扔到俺家院里了。吃过早饭时听街里人说刘功死到他家西边场里了,具体什么时间死的不清楚。1994年3月31日供述:元月14日夜,正在睡觉时,俺婶叫我起来,我一看刘义家着火了,就提水救火了,不知谁说刘功跑我家了,我就回家看了,这时街上的人也都去俺家了,刘功钻在俺家菜棚了,我顺手从家拿个桐木棍照刘功身上打了几棍,这时刘进宝、刘进才、周王顺手里也各拿棍打刘功。我用铁锨把粗的棍打到他大腿上有三棍。打过之后,他还在骂,我从俺家院里拿条绳,叫周振安用手灯照着,叫刘进宝、刘进才、周王顺帮忙捆住刘功的脚脖,把他拉到俺村街里,街里人不愿意,又把他拉到场里,这时刘功还在骂。往场里拉时,有我、刘进才、刘进宝,刘进士、李开军自愿参加了。然后把绳子解开,我拿家了。1994年10月8日供述:打过刘功把他从俺家拉出来放在街里,后来又把刘功拉到刘功家西边场里,离刘功家有四五十米远。没有把刘功拉到封曹路。李家军和刘进士没有参与打,光拉了。1994年10月15日供述:都是见用木棍打的,没有见有人用铁东西打。后来也没有听说谁拿铁东西扎刘功。                                            

5、证人刘××的证言

证明1994年元月14日夜,我正在睡觉时,听见有人喊救火列,我起来一看是我妈那院着火了,我就跑去了,在王峰家胡同口,碰见刘进成,俺俩站在院外边往里一看,被刘功发现了,他手里拿着爪勾往外出来了,这时刘进才啥时候进院里了,跟着刘功从俺妈猪圈的院墙跳出来了,我用从家出来时拿的铁锹打刘功背上两下,他俩咋打的我不知道,然后,刘功往北跑了,我没有追,去救火了,一会刘进成也救火了,我没有见刘进才。

6、证人刘××的证言

证明看见刘义家的牛棚及猪圈着火后,就赶忙先去叫刘进才,又去叫刘进成和刘进峰,之后我又叫俺邻居王峰我们两个一块去救火了。到刘义家刚开始没有看见刘功,停了一会听见街上的人喊“疯子来了”,这时只看见人们都往北跑,我就跟着去了,跑到了刘进德家,我在刘进德家南屋平房上看到刘功在刘进德家南屋西墙边躺着,刘进才拿着棍照刘功腿上、身上打了好些棍,刘功嘴里边吵边骂,还看见周王顺、刘进德、刘金宝拿着棍在旁边站着。停了一会,刘进德和刘进宝用绳子绑着刘功的双腿向外拉到南北街上。这时刘进才用手里的棍照刘功身上乱打。这时刘功还没死。又停了一会,刘进德和刘进宝用绳拉着刘功去南地场里了。在刘进德家门口时我看见刘进德拾了一把匕首,听其他人说是刘功的。

7、证人刘××的证言

证明正在家里睡觉时听见有人说刘义家着火了,因为以前与刘义家有矛盾,没有去救火,就穿好衣服去街上了,看见刘功被拉到俺村的十字路口,别人也没有说叫帮忙拉,好像和他人对心事,我也拿住绳和刘进德、刘进宝、李家军俺四个人把刘功拉场里了。我和李家军回家了。

8、证人李××证言

证明了其因为不想刘功躺在家门口,参与将刘功拉到南地的事情经过。

9、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10、法医尸检记录

证明被害人刘功系被他人用棍棒和尖端较钝的锐器多次打击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1、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明四名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2、收容审查相关证明

证明四名被告人均被收容审查的事实。

13、封丘县鲁岗乡和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

证明被害人刘功多次闹事的情况及在村里造成一定的影响。

14、投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刘进德系自首。

15、王建霞等人身份证明等

证明与被害人刘功的关系及其附带民事判决赔偿依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刘功有重大过错,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其在点燃刘义家猪圈、牛棚后引发多人参与,打斗案发现场混乱。被告人刘进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中依法应支持部分:丧葬费15151.5元、赡养费9359.8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918.61元,共计人民币104430元。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曾被羁押,1994年1月27日起至1994年8月25日曾被羁押,应予折抵;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二、被告人刘进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曾被羁押,1994年1月27日起至1994年10月17日曾被羁押,应予折抵;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三、被告人周洪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曾被羁押,1994年1月20日起至1994年10月17日曾被羁押,应予折抵,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刘进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4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26日曾被羁押,1994年1月27日起至1994年10月17日曾被羁押,应予折抵;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刘进才、刘进宝、周洪鹏、刘进德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清花、王建芳、王建霞、王小莲、王小朋、刘清玉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4430元。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 怀 勇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审 判 员   张 军 锋

                                        二0一三 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孟 琳 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