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艳平、乔新玲与被上诉人孟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2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艳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新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军、侯绍景,大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晓玲。
上诉人乔艳平、乔新玲因与被上诉人孟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艳平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爱军、侯绍景,被上诉人孟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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