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军。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张军。
上诉人李芳芹、李永军因与上诉人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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