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芳芹、李永军与上诉人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19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军。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为明,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张军。
上诉人李芳芹、李永军因与上诉人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汤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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