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18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18-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周,男,1965年3月13日生。
被告李书红,女,1965年11月3日生。
被告李二伟,男,1979年10月3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书,对李书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书红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的冻结。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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