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秦银山。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玉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书民,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刚、王衍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秦银山、杨玉霞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银山、杨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秦银山、杨玉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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