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跃进与常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1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43号

原告钱跃进,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占通,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文荣,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跃进诉被告常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跃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跃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跃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钱跃进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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