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56号
原告董怀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中央,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怀涛诉被告李中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怀涛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怀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怀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怀涛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