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强与范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1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4号

原告陈建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

被告范丙周,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

原告陈建强诉被告范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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