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炎平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9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07号

原告韩炎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

被告曹六省,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

原告韩炎平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炎平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炎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炎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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