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3号
原告杨建国,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金松,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伟乔,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实习)。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韶亮,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建国以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国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