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与张亚丽、安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9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94号

原告张燕,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亚丽,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安松涛,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张亚丽、安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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