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涛与于小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8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45号

原告赵国涛,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于小丽,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涛诉被告于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涛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国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国涛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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