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45号
原告赵国涛,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于小丽,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涛诉被告于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涛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国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国涛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