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霞贪污、行贿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17:26:07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026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霞,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1990年9月至2010年12月在封丘县农委(2002年改名为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工作,2005年至2010年12月任报账员,2011年初至今在中共封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因涉嫌行贿,2012年8月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2012年8月1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周臣,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俊霞贪污、行贿一案,由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2)301号起诉书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霞及其辩护人侯周臣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 一、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俊霞利用担任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分12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侵吞公款共计19429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3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地税局以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的名义开了一张虚假的金额为52748元的打字复印费发票,同日到封丘县财政局报账,让封丘县财政局将52748元以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和建档立卡补助经费名义转账给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负责人撒国亮。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王俊霞让撒国亮将52748元转入她以其朋友郭秀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517403411的银行卡内。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俊霞其中的3万元转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俊霞将剩余的22748元连同她存入郭秀霞名义的银行卡内的其他钱合计35948元转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王俊霞将该52748元据为己有。 2、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1320元的单据,当日将报销所得的11320元扶贫项目管理费全部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封丘县农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王俊霞将该11320元据为己有。 3、2010年3月8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37278元和8170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资金名义报销所得的145448元全部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该145448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33032元,王俊霞将该33032元据为己有。 4、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37157元的单据,当日将2万元转账给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15157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将2000元现金留存其手中。该37157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3591元,王俊霞将该3591元据为己有。 5、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0575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10575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其中的1060元有证据证实用于公务开支。该10575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9515元,王俊霞将该9515元据为己有。 6、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5324元的单据,当日将1万元转账给封丘县陈桥驿酒店有限公司,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5324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该15324元中的10324元有证据证实用于公务开支,有5000元系王俊霞虚报冒领,王俊霞将该5000元据为己有。 7、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8400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8400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该8400元中的6147元有证据证实用于公务开支,有2203元系王俊霞虚报冒领,王俊霞将该2203元据为己有。 8、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31950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建档立卡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12180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将19770元转账给封丘将县东街打字复印部负责人撒国亮,当天被告人王俊霞从撒国亮银行卡中取走19770元现金。该31950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31170元,王俊霞将该31170元据为己有。 9、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46226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46226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该46226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2195元,王俊霞将该2195元据为己有。 10、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23193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23193元存入她以王俊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账号为414301100101924的存折内。该23193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7650元,王俊霞将该7650元据为己有。 11、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58975元的单据,当日将以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58975元存入她以王俊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账号为414301100101924的存折内。该58975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18966元,王俊霞将该18966元据为己有。 12、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44684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30000元存入她以王俊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账号为414301100101924的存折内,将14684元现金留存其手中。该44684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16903元,王俊霞将该44684元中的16903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中共封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证明、封丘县宾馆证明、封丘县陈桥驿酒店有限公司证明、封丘县国税局证明、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存折凭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相关信息报销票据及其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艾××、郭××、刘××、杨××、撒××、郭××、张××、刘××、郭××、王××、王××、姬××、雷××、李××、赵××的证言;3、被告人王俊霞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霞利用担任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分12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或侵吞公款共计194293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俊霞辩称:我没有犯贪污罪,起诉书所说都是不真实的。所有的支出必须一把手签字才能报销,并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我只是报账员,单位支出都是先支后报销,起诉书所指控均是因公支出,主要是刘学成的支出,我为他整理票据报销,刘学成是主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事实就没有办法澄清。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王俊霞在单位的一把手签字后去报的账,我也向刘学成了解过,根据封丘县的报销程序,只有经过一把手签字后才能报销,尽管这些钱打到了王俊霞的卡上,是有特殊性的,是由于单位的人员先垫付才能后报账。2、王俊霞在庭审期间要求和刘学成对质,这个要求一直未得到答复,开庭进行了三次,每次被告人都要求刘学成出庭,刘学成以种种借口未出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刘学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本案的定罪量刑。证人未出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法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就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的贪污无法认定。3、起诉书指控的十二笔,有没有经手人签字的票据都认定为王俊霞贪污,正如王俊霞所说,单位每个人都有权利去报销,不能都认定为王俊霞的贪污,这样不公平。4、从和刘学成的谈话中印证了王俊霞所说,送红包、请客送礼,刘学成也承认这点,临时工的工资也是攒着一起发,单位的福利也是一起发,这些钱都是用票充的,所以是假的。有虚报、冒领,但是根据事实情况,事出有因,只要是因公支出而不是装进自己的腰包,有一把手的签字,不能说是王俊霞的贪污。5、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的11320元,我问过刘学成和王俊霞,这个钱怎么发放的,是老百姓签过字王俊霞拿到扶贫办,是王俊霞报销后给刘学成,因为和杨勤杰不说话才给刘学成。是刘学成把票给的王俊霞,所以事实不清。6、撒国亮的钱,如果没有领导的安排,王俊霞不敢把这些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和刘学成的谈话也说,撒国亮和其是老乡,是他安排的。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 二、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有关工程承包权,分两次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合计4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程的承包权,向该单位主管工程的副主任王俊义行贿2万元人民币。 2、2012年7月初,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程的承包权,向该单位主任化志行贿2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证人王××、金××、王××、化×、刘××、杨×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俊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俊霞辩称:给王俊义钱是金振超本人给的。 给化志送钱是金振超和我一起去的,钱是我送的。我认为我只是介绍贿赂。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关于王俊义的两万元,王俊义已经退还王俊霞,是在案发以后王俊霞说出的,案发前已经退还。根据相关法律和相关意见,不能计算为行贿的数额。2、关于化志的两万元,相关的证人证言和王俊霞的供述很清楚,相一致。关于审讯程序的问题,我看了笔录,总共32次,交给法院的只有7次,有一个月提审了23次。有几次的审讯在检察院的审讯室,应当在看守所,而不应在单位,所以不合法。有一次是在夜里的一点多,有无威胁、刑讯逼供,有录像可以调取。我国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本案违反了原则。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俊霞利用担任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分7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侵吞公款共计139563元人民币。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人王俊霞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能力责任人。 2、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证明被告人王俊霞系国家公务员。 3、中共封丘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证明 证明被告人王俊霞的工作经历,于2005年至2010年12月任封丘县农委报账员。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8月3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地税局以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的名义开了一张虚假的金额为52748元的打字复印费发票,同日到封丘县财政局报账,让封丘县财政局将52748元以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和建档立卡补助经费名义转账给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负责人撒国亮。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王俊霞让撒国亮将52748元转入她以其朋友郭秀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517403411的银行卡内。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俊霞其中的3万元转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俊霞将剩余的22748元连同她存入郭秀霞名义的银行卡内的其他钱合计35948元转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王俊霞将该52748元据为己有。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申请表 证明王俊霞本人去申请领取的发票 (2)封丘县地税局开的52748元发票复印件 证明52748元发票在农委经王俊霞签字并经刘学成签字报销的情况。 (3)转账支票、转账凭证 证明财政局开给撒国亮的52748元转账支票先转到撒国亮农行卡上,2010年8月4日以卡卡转账方式转入郭秀霞卡上52748元,2010年8月13日从郭秀霞卡上转到艾亚娟卡上30000元。 2、 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具体啥时间记不清了,刘学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这52748元钱是单位欠撒国亮的打字复印费,经手人是雷建伟,刘俊忠和我,刘学成说他已经和撒国亮说好了,让我去找撒国亮,和撒国亮到税务局开了这张发票,票开好后,撒国亮将他的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的章盖在这张发票上了。开好发票后,我和撒国亮到农行营业部将这笔钱转到撒国亮的银行卡上了。雷建伟,王俊霞,刘俊忠的名字是刘主任说经手人有雷建伟,刘俊忠,我当时没有找他们两个,就替他们签上了。转入撒国亮银行卡的这52748元于2010年8月4日以卡卡转账的方式转入到我个人保管使用的郭俊霞卡上了,后于2010年8月13日将这笔钱中的3万元转入我个人保管使用的艾亚娟卡上了。于2010年8月30日将25948元转入艾亚娟卡上。这25948元中有3200元是我父亲理财投资的利息,剩余的22748元是打字复印费。将这笔钱转到艾亚娟卡上后,我兑刘学成因公在我处的借款都是刘主任跑项目等的支出,我将这笔钱直接扣下,转到我个人保管使用的户名的艾亚娟的银行卡上。庭审中辩称:这些发票共计52748元,是冲抵了以前刘学成用于送礼等支出,这些票是刘学成签过字让我去财政局报销的。 3、证人证言 (1)撒××、李××夫妇证言; 证明自2003年11月开始经营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封丘县农办、封丘县扶贫办在我们的复印部有打字复印业务,2008年底我们的复印部搬迁至封丘县振兴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搬迁前该复印部与农办、扶贫办的欠款已经全部结清。从此后没有再和上述两单位发生过经济往来。52748元发票是王俊霞自己到地税局开的。王俊霞以单位有些支出没有票据无法入帐为由,让撒国亮帮忙在发票上盖了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的章,并让撒国亮到封丘农行办理有关转款手续,撒国亮、李国荣夫妇并未收到该52748元。 (2)刘××证言 我不知道这项开支。我在2009年6月份兼任移民办主任后,主要精力都投放到移民办的工作上了,当时王俊霞让我签字时给我说有这么多钱的单据需要签字,就随手按她的要求在这些单据上签上了“刘学成”的名字。对这张单据的开支事由和金额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实。这52748元的打印、复印项目不是我安排的。单位没有需要用这52748元的单据冲抵其他事由的开支;当时我也没有给王俊霞安排因公垫支的事情。这张单据报销后,王俊霞如何处理了不知道。没有给我。经手人刘俊忠、雷建伟、王俊霞的签名都是王俊霞一个人的笔迹。 (3)证人杨××证言 对显示我单位在2010年8月份支付给撒国亮卡片制作费和复印费共计52748元的凭证不知怎么回事,不知道这笔支出怎么回事,据我所知没有这笔支出,我没有收到这笔钱。 (4)证人雷××、刘××证言 均证实不知道这笔款怎么回事,上面经手人“雷建伟、刘俊忠”不是他们本人所签,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这笔钱,也不知道钱如何处理的。 (5)证人郭××的证言 证明2010年7月22日王俊霞和我一起在郑州办理一项理财业务,我把我的身份证给王俊霞她用我的身份证在我县农行办了一张卡,卡号为6228481361517403411,这张卡办好后由王俊霞保管着,这张卡发生的所有情况我一概不知道,2010年8月13日,2010年8月30日两张取款凭条上的客户签名不是我本人写的。 (6)证人艾××的证言 证明让王俊霞给我买基金时办了一张农行卡,这张卡一直都是王俊霞拿着,我没有用过。 (二)、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1320元的单据,当日将报销所得的11320元扶贫项目管理费全部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封丘县农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被告人王俊霞将该1132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封丘县山里寨村住户调查户补助费领取表复印件两张 证明这两张表上共计11320元的山里寨村住户调查户补助费,山里寨调查户没有收到。 (2)财政局11320元现金支票、农行手续; 证明王俊霞将11320元存入艾亚娟名义农行卡。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言 证明2010年8月他临调离时,杨勤杰给我说住户调查补助经费中有1万多元的工作经费还挂在帐上,问我怎么办,我让杨勤杰制表将1万多元发放给封丘县山里寨村调查户。后来杨勤杰和郭祥燕就制了两张发放表,将结余的1万多元平均分配到这两张发放表上,在这两张发放表上具体每户领取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杨勤杰和郭祥燕让十户调查人员在发放表上签过名后,经我签字审批,然后杨勤杰和郭祥燕将发放表转给王俊霞报销。我安排的是从财政局将钱报销出来付给领款人,没有让王俊霞提前垫支这11320元。我在这些发放表上签过字后没有再问过这件事。报销后这些钱如何处理了我不知道。 (2)证人杨××证言; 证实刘学成让我制表将帐上的11320元发放给封丘县山里寨村调查户。我和郭祥燕制表并让调查户签名后转给王俊霞报销,之后王俊霞不让我们管了,她给调查户发钱。从此后我没过问过这件事。报销单据上的经手人不是我本人签名,我不知道该11320元的去向。 (3)证人郭××证言; 证明凭证所附的两张山里寨村补助领取表是杨勤杰主任让我制作的,制作好后给杨勤杰主任了。该报销单据上的经手人“郭祥燕”不是我本人签名,我不知道该11320元是谁领取走了。 (4)证人赵××证言 证明2010年8月份3#凭证下附的2张山里寨村住户调查补助费领取表上“赵长岭”三个字是我签的,当时我对应的钱数是2420元,其他9户没有变,我没有问杨勤杰,至今也没有领到钱。 3、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这笔11320元住户调查补助款是我先垫付给刘学成主任,刘主任又将这笔钱给了郭祥燕,我将这笔钱取出后,就直接转入由我保管使用的艾亚娟银行卡上了,这11320元是我们扶贫办给贫困村2008,2009年的住户调查补助费,我们扶贫办当时选定的扶贫村是城关乡的山里寨村,涉及的调查户有9户,每户每年补助360元,其中有一个调查铺助员每年补助2420元,两年共计11320元,所以直接扣下存入我自己使用的艾亚娟账户上了。 (三)、2010年3月8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37278元和8170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资金名义报销所得的145448元全部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其中用于公务开支112416元,19张1800元无人签字和支出事由,24张5227元本人签字。该145448元中王俊霞虚报冒领26005元,王俊霞将该26005元据为己有。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封丘县财政局137278元转账支票、8170元现金支票 证明王俊霞将该145448元存入艾亚娟银行卡的手续; (2)28张共计2485元签“姬宏锦”名的单据。 证明该28长2485元单据上的“姬宏锦”不是其本人签的。 (3)、19张共计1800元单据。 证明该19长1800元单据无事由和经手人。 (4)、24张共计5227元单据 证明该24长共计5227元票据无事由。 (5)、133758元的本凭证及全部单据、封丘县税务局开的137278元的转账支票。 证实凭证共计133758元,封丘县税务局开了137278元,多报销3520元。 (6)封丘县宾馆发票、封丘宾馆证明 证实与封丘农办和扶贫办没有该2万元的业务往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言 证实145448元单据中,我报销39869元,让王俊霞公务开支25300元。这些单据中,有我开支的单据42369元,是我和杨勤杰及县领导一起到北京和省里跑第二期国家级贫困县时的花费以及2010年春季看望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的花费,这些钱都是我个人先垫支的,报销后,这钱王俊霞给我了。剩余的103079元中我让王俊霞因公开支的单据有:付给封丘县城关镇杨志敏的9000元打字复印费,2010年春节签我让王俊霞和我到省里看望有关领导花费7300元,2010年3月县委招待所李更顺找我结算我单位欠他的餐饮费,其中有9000元杨勤杰签经手人的发票是我单位开展大规模贫困人员活动时和之前欠李更顺的餐饮费。我让王俊霞为我交电话费200元,剩余的钱王俊霞怎么处理我不知道。 经我手开支36750元,是到北京争取国家级贫困县项目的花费和当年春节看望省市主管部门领导的花费,这些花费当时没有票据,是我事后让有关人员找的发票,这些开支是我事先垫支,报销后,王俊霞将34250元给我了。这些票据中,我安排王俊霞开支的票据有25300元,对于还有2张共计10000元封丘宾馆的发票,我也不清楚,我让李更顺和王俊霞具体算的帐。2010年3月份我们确实欠李更顺餐饮费,具体欠多少钱我没有详细问,他找我要欠款,我就让他找王俊霞结算,具体他们俩个是怎么结算的我不知道。这2张共计2元封丘宾馆的发票是王俊霞找我签字报销的。我没收到这2万元。 (2)证人杨××证言 证明本单位与封丘宾馆没有2万元会议费的业务往来,不知道该2万元支出是怎么回事。另外145448元单据中我报销19710元。县委招待所集中培训费用是9000元,结算时,是我签经手人记的帐,王俊霞算的帐。 (3)证人姬××证言 证明2458元票据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名,我本人不知道这些开支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该2485元。 (4)证人李××证言 证明该2万元封丘宾馆发票不是本人提供,没有收到该2万元。 3、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我到封丘县支行办理过取款手续后,将该笔137278元连同我单位另一笔现金支票8170元当天同时转到由我保管使用的艾亚娟银行卡上了。2万元是刘主任安排我先垫付给封丘宾馆的吃饭住宿费用,5227元是经我手的公务开支,具体什么事项的开支记不清了,都是刘主任安排的由我个人垫付的开支。19张1800元无经手人签字的单据是刘学成主任的开支,29张2520元是姬宏锦支出的单据,当时姬宏锦给我票时他去的急没有签名,我一看票据很明显都是他的支出,就给他打电话,他不在单位,让我替他签的名,这笔钱是我先垫付的。 (四)、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15324元的单据,当日将1万元转账给封丘县陈桥驿酒店有限公司,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5324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该15324元中的10324元有证据证实用于公务开支,有5000元系王俊霞虚报冒领,王俊霞将该5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封丘县陈桥驿酒店发票一张,金额5000元。 (2)2009年12月14日扶贫办的记账凭证、支出报销汇总表、5324现金支票及存根、1万元转账给陈桥驿酒店存根。 (3)2009年12月14日,王俊霞将5324元存到艾亚娟客户名的银行卡上的存款凭条。 上述书证印证了涉案金额5000元的无经手人签字的封丘县陈桥驿酒店发票一张经王俊霞手报销后将该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 (3)封丘县陈桥驿酒店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该发票是农委当时的会计王俊霞来该单位开具的,并由王俊霞把这张五千元的发票取走。经核实封丘县农委并未在该单位消费这五千元,且该单位并未收到这张发票上的五千,王俊霞也未将这五千元交给该单位任何人。 2、 证人刘××证言 证明在这15324元的单据中,有10000元是我让王俊霞转到封丘县陈桥驿酒店的,预存到本单位在该酒店办的消费卡里。有324元是我让王俊霞垫支的报刊杂志钱。没有签经手人的5000元餐饮费发票,不是自己开支,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3、被告人王俊霞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我到财政局领10000元的转账支票和5324元现金支票,到农行办理的取款手续。有封丘县陈桥驿的花费的招待费5000元,有324元订报纸钱,钱报销后,钱就转存到由我保管使用的艾亚娟银行卡上了。1万元转账支票转到陈桥驿账户上了。因为我单位在陈桥驿办了个消费卡,需要在这个卡上存入1万元钱。是我们单位报销的陈桥驿酒店预存的开支,用作省市检查验收招待费了。 (五)、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31950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建档立卡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12180元存入她以艾亚娟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481361143606510的银行卡内,将19770元转账给封丘将县东街打字复印部负责人撒国亮,当天被告人王俊霞从撒国亮银行卡中取走19770元现金。该31950元中其中780元用于公务开支,1400元无经手人签字和支出事由,王俊霞虚报冒领29770元,王俊霞将该2977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27张1400元单据复印件 证明该27张1400元单据无经手人签字 (2)1万元150张发票书证复印件 证明该150张10000元发票出自城关镇张艳丽的复印店。 (3)封丘县国税局证明“封丘县城关镇张艳丽,税务登记证号,2006年11月29日注销。涉案的几个发票,无张艳丽在我局领购记录,该局无发售该号段发票。” 证明该150张共1万元封丘县城关镇张艳丽发票是假票的事实。 (4)2009年10月9日:31950元记帐凭证、12180元现金支票、19770元转帐支票存根、19770元发票复印件、撒国亮银行卡当日存取明细、艾亚娟银行卡当日存取明细 证明了单据经王俊霞报销后当日公款12180元存入王俊霞的个人账户,19770元当日转账到撒国亮银行卡随即在自动取款机上分10次取出,艾亚娟银行卡当日存入12180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言 因为我在09年6月份兼任移民办主任,对农办和扶贫办的工作我都不具体过问了,发生大事时,他们才给我汇报,09年10月王俊霞找我签字时,她说有这么多钱的单据需要签字,就按她的要求在这些单据上都签上了我的名字,王俊霞在报销31950元钱的单据时,对这些单据的开支事由及金额的真实性我没有进行审核和调查落实就签了,不知道将这些钱如何处理的。31950元的开支单据中,没有经我手的开支,我也没有安排王俊霞垫支。单位当时是否欠封丘县城关镇张艳丽印刷费10000元我不知道,是王俊霞这样给我说的,我没有去调查落实。我并未安排农办、扶贫办工作人员到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打字复印,也未安排向撒国亮支付该19770元复印费刘学成不知道。单位也没有其他事由的开支要用这19770元单据冲抵。 (2)、证人撒××证言 证明王俊霞给我打电话说她用我们的章盖的发票已经报过帐了,财政局把钱转到她们单位了,她要把钱从单位账上转出来,需要转到我到账号上,王俊霞让我和她一起到封丘县农行办理转款和取款手续。钱转到我银行卡上后,王俊霞当场就让我将钱取出来交给她,因为这笔钱不是给我的,我只是帮忙让王俊霞过过我的账号,所以取这笔钱时我不想自己填写取款凭条,当时王俊霞也不想填写取款凭条,她嫌不好看,王俊霞提议到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出来,我们就随时来到封丘县农行营业部东边的自动取款机处分10笔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000元现金,每笔都是取出2000元。将多取的200多元钱当场就给我了。王俊霞将19770元钱取走后,如何处理了我不知道,王俊霞及其他人都没有给我说过。 (3)、证人张××证言 证明2006年11月份就不干打字复印部了,后来搬了几次家,这个章找不到了。2009年10月份第2号凭证下附的印刷费1万元不是本人开具,章也不是其盖的,弄不清楚怎么回事,也没有收到该钱。 (4)、证人杨××的证言 证明19770元的封丘县东街打字复印部的发票,不知道这笔支出怎么回事。据我所知该扶贫工作没有这笔支出,不应该付。这张发票是谁到封丘县地税局开的不知道,报销后钱如何处理不知道。150张共计1万元的封丘县城关镇张艳丽发票,不知道这笔支出是怎么回事。据我所知该单位扶贫工作没有这笔1万元的支出,不应该付这笔费用,不知道是谁找张艳丽要的发票,没有收到该钱。 (5)、证人刘××证言 证明2009年9月25日单据上签的经手人 “刘俊忠”这三个字不是我签的,不知道这张票据是怎么回事。 3、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19770元是我和撒国亮去办理的转账手续,把这19770元我单位的报销款转账到撒国亮在农行开户的银行卡上了,因为撒国亮在封丘县县城东街县委对面开了个打字复印店,我们单位在他的店里制作横幅建档立卡的卡片机打字复印,买纸,买墨,欠他的店里19770元,这19770元里还在撒国亮的打字复印费,制标书等费用,刘主任说这19770元是他先支付给撒国亮的打字复印费,当天,我从撒国亮的卡里取出,到刘主任办公室给刘主任了。事实上2009年10月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封丘县东街复印部19770元我不清楚。这31950元陆续给了经手人,自己垫支的和我给其他人垫支的开支直接扣下存入艾亚娟卡上了。150张10000元城关镇发票是我在刘主任办公室先垫付给刘主任的,27张1400元无经手人签字的单据是刘主任的支出,是我先垫支给刘的。 (六)、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23193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23193元存入她以王俊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账号为414301100101924的存折内。该23193元中15543元用于公务开支,900元无经手人签字,王俊霞虚报冒领6750元,王俊霞将该675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2009年4月23日:23193元记帐凭证、23193元发票复印件 证明该发票中有17张共计900元无经手人签字,135张共计6750元为虚报冒领。 (2)、现金支票、取款凭条,王俊霞名义存款凭条 证明王俊霞从财政局领取23193元现金支票,2009年4月23日存入王俊霞名义农行卡3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言 证明2张共计250元的无经手人签字的油票单据,其中金额为200元的油票发票是我经手的开支,这张单据报销后王俊霞将这200元钱给我了。金额为50元的发票不是我经手的开支,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也没有收到该50元。17张共计950元无经手人签字的单据,其中一张票号为02424171,金额为100元的发票是王俊霞为本单位买复印纸的开支。其余850元单据不是我经手的开支,我不知道这些单据是怎么回事。135张共计6750元的无经手人签字的单据不是经我手的开支,具体是什么事项的开支我也不知道,我没有收到该钱。本单位与封丘县紫光科技服务中心没有业务往来。我没有安排本单位道封丘县紫光科技服务中心打字复印,不应该付给该中心6750元打字复印费。是否实际付给该中心6750元打字复印费我不知道。因为这些单据都是王俊霞和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拿去让签字报销的,因为工作忙,对王俊霞也很信任,对王俊霞拿去的单据没有仔细审查就签字准报了。 (2)、证人杨××证言 不知道135张共计6750元的封丘紫光科技服务中心的发票是怎么回事,据我所知我们单位没有这笔支出,不应该付这笔打字复印费,不知道是谁到紫光科技要的票。 (3)、证人郭××证言 我开的紫光科技服务中心和封丘县农委、扶贫办没有任何业务、经济往来,发票也不是该店出具的,但发票上盖的是该店的章也弄不清怎么回事,没有收到该笔钱。解释在2008年我们紫光科技服务中心从黄池路中段搬到实验中学步行街的时候,发票专用章丢了,后来我补办了发票专用章。 3、被告人王俊霞供述和辩解 从财政局开的23193元的现金支票,报销后,再加上我手里的钱,就直接转存入我自己的银行存折上30000元,把经手人垫支的钱陆续给了经手人,自己垫支的和我给其他人垫支的开支直接扣下了。135张6750元的封丘县紫光科技服务中心是我在刘主任办公室里先垫付的。17张900元无经手人签字的发票是刘主任的开支,我先垫付的。报销后,存到艾亚娟卡上了。 (七)、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俊霞到封丘县财政局报销44684元的单据,当日将以扶贫事业支出经费名义报销所得的30000元存入她以王俊霞名义在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办理的账号为414301100101924的存折内,将14684元现金留存其手中。该44684元中27781用于公务开支,8933元无报销人签字和无正当支出事由,王俊霞将该44684元中的797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封丘县财政局所开的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 证明从财政局报销44684元现金支票。 (2)取款凭条 证明王俊霞于2008年3月24日存入其本人办理的农行卡内30000元。 (3)报账单据、本凭证及全部单据。 证明实有单据金额共计41054元,报销金额为44684元,多报销3630元,有8933元无正当支出事由和报销人签字。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证言 8张共计1080元、34张共计8538元的无经手人签字的油票单据不是经我手开支的,我没有报销这些单据。没有收到该钱。29张共计5489元的无经手人签字的招待费单据中有17张共计3655元的开支单据不是经我手开支的,没有报销这些单据。其中12张金额共计1834元的单据经看单据后面的事由,是我让王俊霞因公开支的。 (2)、证人王××、王××的证言 2009年5月份王爱平和王伟林找县农委姜主任,最后县农委决定让环宇旅行社组织去张家界旅游的。大概给了1万多元,不到2万元。是在旅游之前王俊霞给的。王爱平把发票给王俊霞了,大概是在5月底6月初的时候。8张油票不是我提供给王俊霞的票据,因为这8张票据的时间是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11张油票金额共计17350元,给发票时,王爱平自己去的,王伟霖说旅行社有票,王爱平以为王伟霖找的,因为这个业务是王爱平和王伟林一起找的,王爱平就代写了“王伟霖”的名字,收到17350元钱后,王爱平和王伟林就一起在郑州给了张家界在郑州办事处的人了。 3、被告人王俊霞供述和辩解 这44684元是我先垫付的开支,报销后留下14684元存到我个人的银行存折里30000元,什么事项想不起来了。经手人垫支的我就给了经手人,我垫支的我扣下了。59张13273元无经手人签字的发票有8张4340元是我经手的支出,08年五一左右我单位组织去张家界旅游,当时是县文化局王爱萍找我要的旅游经费,当时我付给她1万多元,这4340元是其中的一部分,剩余51张8933元是我先垫付给刘主任的费用,报销后,存入我个人银行卡里了。票据是41054元,财政局不可能给我开44684的现金支票。对于发现多报出3630元,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二、行贿罪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有关工程承包权,分两次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合计4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程的承包权,向该单位主管工程的副主任王俊义行贿2万元人民币。 2、2012年7月初,被告人王俊霞为了非法获取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程的承包权,向该单位主任化志行贿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化×的证言 陈述了王俊霞在2012年4、5月份到其家中,说想要工程,要我帮忙,并在临走时扔下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我要还给王俊霞,但王俊霞没有收,后将钱存放在杨露处,杨露给我出具了收条,并且杨露也多次到王俊霞家还钱,但都没有找到王俊霞。 (2)、证人杨×的证言 证明了化志将2万元钱暂存在我处,并有其打了条,后帮化志到王俊霞家还这2万元钱,但是没有找到王俊霞的事实经过。 (3)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2011年8月份左右,王俊霞找到我让我给她个工程赶,我说工程需要招标,等有机会了给你个活儿,他说让我操心,等有机会了给她个工程,我也答应给她帮忙,第二天,王俊霞拿了两瓶红酒直接到我办公室,我接过酒打开酒盒一看,发现有2万元现金,就对王俊霞说,钱我不能要,都是一个单位的,能给你帮忙我一定给你帮忙,王俊霞硬要把东西放在我办公室,我拿着酒塞给她,把她推到门外,把门关上,王俊霞就走了。2011年中秋节前,王俊霞到我家看我,在我家院子里,王俊霞说给我拿了两瓶酒,我不让她放,并且没有让她进客厅。王俊霞直接把酒塞给我,转身就跑了。我追到门口,没有追上,就回家了。回到家打开酒盒一看,发现里面放着2万元现金。到2012年7月初,我就将2万元给魏帅让他把钱给王俊霞了。2012年7月中旬,王俊霞给我打了两三次电话,说让我给他找个活儿,我说有个电力活你回来干吧。她问我需要招标不需要,我说有人将这个标段的工程中标了,我让他将其中的南邢庄村的电力活让你干。我们说好以后,王俊霞让一个叫王文浩的男的来办公室找我了。当时所有的电力活时一个标,被一个姓李的人中的标,我是让他分出来南邢庄的活儿给的王文浩。现在南邢庄的工程还没有验收,工程款还无法进行拨付。 (4)证人金××的证言 证明2010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钟,王俊霞在县政府农委她办公室对我说,给王俊义送两瓶红酒和2万元钱,我说我不管,她说你开车跟我去吧,我当时开着公司的白色捷达轿车和她一起去的王俊义家,我和王俊霞在他家门口碰见王俊义和他爱人在他家门口,王俊霞将两瓶红酒和2万元钱送给了王俊义,说了几句话我们两人就回去了,钱和酒放在一起了。王俊霞是否中标我不清楚,王俊霞没有给我说过。 (5)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南邢庄村的电力工程活时通过王明江介绍和鲍海涛联系承包的。王明江是王俊霞的弟弟。在我承包这个工程后,我问王俊霞要王俊义主任的电话,其他没有和王俊霞有什么来往,工作上有啥事我都直接找王俊义。 (6)证人刘××的证言 证明2012年春天的一天,我向王俊霞提出让她帮忙找点工程合伙干干,大家都挣点钱,当时王俊霞说扶贫办准备在她们老家赵岗镇南常岗村招标修水泥路,她说看看能不能想办法把这个工程弄到手我们合伙干,在今年7月30日上午,王俊霞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找她,到她家后,她对我说,县扶贫办马上开始招标,并且对我说,南常岗村的工程她们村的支书想干咧,估计我们干不成了,她让我以她兄弟王明江的名义去投其他标段的工程,具体招标投标环节的工作她去做,我们商量好后,还没有来得及报名就联系不上了,我也没有通过王俊霞给别人送过钱和物。 (二)、被告人王俊霞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1、2010年中秋节前,为了帮助我当时的男朋友金振超要工程,我和金振超一起去找封丘县农办副主任王俊义送了两瓶酒和2万元人民币,当时这2万元是金振超拿的,2011年底我和金振超分手,他让我把2万元还给他,说他不想要工程了,我就从我名下的农行工资存折上取出4万元现金,在当天把其中的2万元在我弟弟王明江名下的廉租房门口还给了金振超。2011年底我得知封丘县农办有个工程要招标,我就给王俊义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干点活,王俊义说有一个电力工程,已经有人中标,我可以让他转包一段给你。我让他看情况办。过了一个月左右,王俊义给我说让我干封丘县应举镇南邢庄村的电力工程,大概是22万元左右的工程。我村的王文浩同意干这个工程,现在工程已经干完了,目前工程款还没有结算,王文浩没有给我钱,当时我们也没有约定他干这个工程给我多少钱。2012年7月份王俊义让他的司机魏帅到宏盛花园我的住处将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我,我收到后将钱存入我以艾亚娟名义办的农行卡上了。 2、在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那一天记不住了,我的一个朋友刘成然听说扶贫办有工程就找到我,想让我帮她找点工程干干,我给他说我不在扶贫办干了,调到农办了,他说我原来在扶贫办干过,人比较熟悉,就给了我2万元钱让我帮她找当时的扶贫办主任化志要点工程干干,第二天我就把刘成然给我的2万元钱在送给化志了。我给化志这钱以后,我们之间再没有说过这个事了。从给他2万元钱到现在扶贫办还没有进行过工程招标。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霞利用担任封丘县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封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分7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或侵吞公款共计139563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俊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194293元中54730元因被告人王俊霞供述系刘学成支出,而刘学成予以否认,并且无支出事由,该票据仅二人相互矛盾的言辞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贪污的事实,故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俊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没有经手人签字的票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贪污部分理由成立,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数额中的无经手人签字,而仅有王俊霞与刘学成的言辞证据,并且无支出理由和其他证据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辩称没有贪污,均是依法因公支出。辩护人辩称单位所报销的钱均是一把手签字,签过字都不能认定为贪污,证人刘XX应当出庭作证。起诉书指控第一项刘学成安排撒国亮和王俊霞办理,不能认定为贪污,起诉书指控第二项事实不清。关于证人刘XX出庭问题,本院依法履行法定手续,因证人有病不能到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行贿部分被告人辩称其仅仅是介绍作用,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辩护人辩称立案前王俊义已退还,不应认定为行贿,关于化志行贿部分提出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应疑罪从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俊霞犯行贿罪,判处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二、赃款139563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怀 勇 审 判 员 马 恒 伟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二0一三 年 六 月 十 四日 代书记员 孟 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