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社伟与祈电超、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8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27号

原告张社伟,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祈电超,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社伟诉被告祈电超、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社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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