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27号
原告张社伟,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祈电超,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军,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社伟诉被告祈电超、河南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社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