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宗与李指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3:07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杨光宗,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

被告李指北,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生。

原告杨光宗诉被告李指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光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光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宗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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